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4-04-07 15:47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办事处(营业部):

  经研究,现将《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楼盘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的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闽建房〔2017〕8号)和《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件条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与其他贷款方式享受同等权利。

  第三条  开发企业办理商业贷款楼盘准入、备案时,应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的准入、备案,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备案楼盘的贷款实行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未取得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未办妥抵押权登记之前,由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开发企业可选择信用担保、银行保函或其他方式作为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第五条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一)采取信用担保的,开发企业提供《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股东会决议》(附件1),承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提供担保。

  (二) 采取银行保函的,开发企业根据开发项目预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5%一次性或分批次办理银行保函。

  (三)采取其他方式的,开发企业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作为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但须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楼盘准入材料

  (一)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申请表(附件2);

  (二)开发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合作协议;

  (三)开发企业公司章程;

  (四)开发企业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五)开发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

  (六)开发企业上月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以上资料不能留存原件的,开发企业须在留存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七条  楼盘准入程序

  (一)申请。开发企业提交上述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向办事处(营业部)提出申请。

  (二)审核审批。办事处(营业部)对开发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三)签订协议。办事处(营业部)与开发企业签订《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附件3),并及时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开发企业信息。

  第八条   楼盘备案材料

  (一)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栋备案申报表(附件4);

  (二)楼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表);

  (三)楼栋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证明(含工程主体结构封顶报告和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第九条  楼盘备案程序

  (一)申请。开发企业提交上述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向办事处(营业部)提出申请。

  (二)勘察。办事处(营业部)指派专人(2人以上)对申请楼盘的施工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拍摄工程形象进度影像资料(照片应包含现场勘察人员)。

  (三)审核审批。办事处(营业部)对开发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并及时在公积金系统中维护楼栋信息。

  第十条  楼盘联系人

  开发企业应明确公积金贷款联系人并签订《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联系人授权书》(附件5),开发企业及联系人应配合办事处(营业部)做好贷款咨询、资料收集、材料传递、贷款信息确认、通知借款人等工作。

  第十一条  风险防控

  办事处(营业部)在与开发企业合作期间,应加强监管,跟踪开发企业的经营状况,并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工作。加强与承办银行沟通,重点关注合作楼盘项目的工程进度及办证情况,了解开发企业经营是否出现异常(如集中退房、提供虚假证明、媒体负面报道、业主维权、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等现象)、财务状况是否出现异常(如借高利贷、参与民间融资、拖欠已到期贷款、被追讨债务等现象)、施工进度是否正常、施工质量有无异常、是否存在未及时办理“期转现”等情况。

  开发企业及合作楼盘出现上述异常情形的,办事处(营业部)应暂缓发放贷款,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中心。

  第十二条  银行保函

  对存在风险的楼盘及《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开发企业应增加银行保函等方式作为阶段性担保。

  (一)银行保函性质。银行保函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为保函申请人(开发企业)出具的有期限、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二)银行保函使用。银行保函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保证凭据,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银行保函担保不与具体的借款人贷款发放额对应。在银行保函担保额度内,办事处(营业部)可根据该银行保函额度发放贷款。

  (三)银行保函保管。办事处(营业部)负责保管本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保函,对银行保函的有效性、安全性负全责。

  (四)银行保函核对。办事处(营业部)应该加强对银行保函的核查,确保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提供虚假保函的开发企业或承办银行,列入中心合作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楼盘档案管理

  办事处(营业部)应加强楼盘档案的管理,一个楼盘项目建立一份档案,按照有利管理、方便使用的原则,对档案进行编号和归档。办事处(营业部)应在楼盘备案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采集电子影像档案,市中心不定期对档案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公积金〔2022〕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股东会决议

  2.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申请表

  3.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4.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栋备案申报表

  5.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联系人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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