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4-04-07 15:59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备案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障购房人住房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修订了《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开发企业责任、明确了开发企业办理楼盘准入备案时间,规定了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加强了合作楼盘的风险防控。

  二、政策依据

  (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闽建房〔2017〕8号)

  (二)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房金管〔2022〕8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开发企业责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闽建房〔2017〕8号)文件精神,明确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件条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与其他贷款方式享受同等权利。

  (二)明确开发企业办理楼盘准入、备案时间。开发企业办理商业贷款楼盘准入、备案时,应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的准入、备案,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相关资料。

  (三)明确一手房贷款实行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未取得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未办妥抵押权登记之前,由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开发企业可选择信用担保、银行保函或其他方式作为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采取信用担保的,开发企业提供《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股东会决议》(附件1),承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提供担保;采取银行保函的,开发企业根据开发项目预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5%一次性或分批次办理银行保函;采取其他方式的,开发企业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作为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但须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议审议通过。

  (四)简化楼盘准入材料。将“开发企业与受托银行签订的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合作协议”修改为“开发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合作协议”;将“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简化为“上月财务报表”。

  (五)加强合作楼盘风险防控。办事处(营业部)在与开发企业合作期间,应加强监管,跟踪开发企业的经营状况,并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工作。加强与承办银行沟通,重点关注合作楼盘项目的工程进度及办证情况,了解开发企业经营是否出现异常(如集中退房、提供虚假证明、媒体负面报道、业主维权、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等现象)、财务状况是否出现异常(如借高利贷、参与民间融资、拖欠已到期贷款、被追讨债务等现象)、施工进度是否正常、施工质量有无异常、是否存在未及时办理“期转现”等情况。开发企业及合作楼盘出现上述异常情形的,办事处(营业部)应暂缓发放贷款,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中心,对存在风险的楼盘应增加银行保函等方式作为阶段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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