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335号提案的复函

来源: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3-08 10:20

谢胜、郭建平委员:

  《关于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建议》(第335号)收悉。

  现针对贵委员们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父母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子女购房首付”问题

  1.我中心于2018年初曾提出了“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未因购建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子女购房的首付款”的建议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上报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备案,但省厅监管处认为:一是该做法目前尚无法律依据支持,且全省也都没有先例;二是宁德房价同比增幅较高,并受到住建部的关注,同时宁德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居高不下,不宜出台刺激房地产相关政策。

  2.我中心接到该条提案后,市中心领导高度重视,吴江主任和陈木唐书记分别多次带领相关科室人员到省厅反映提需求,经过争取,省厅答复待宁德房价平稳过渡后、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率降到90%以内,再予以研究解决。

  3.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逐月冲还贷”、二手房组合贷款新模式,全省首推四种重大疾病提取等惠民政策,切实减轻了职工购房和还贷压力。但随着我市职工提取公积金业务的快速增长,资金使用率节节攀升。截至2018年12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8.79%;2019年前6个月,该比例一直维持在99%左右,可以使用的资金严重不足,致使职工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采用轮候发放,为此今年6月份向市政府申请由市财政借款1亿元用于解决职工贷款轮候发放问题。

  4.从2016年4月份开始在我市缴存公积金的父母可以通过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帮助子女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持子女购房。

  二、关于“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在提取公积金时可自由选择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问题

  1.目前我市允许组合贷款中的借款人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公积金贷款还清的情况下,可以提取偿还商业贷款。

  2.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和政策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资金全部来源于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完全没有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目前我市双职工家庭最高可申请贷款60万元,每户贷款职工平均需动用19户缴存人账户上的缴存资金余额,如果贷款人在已经申请了公积金贷款情况下,再提取本人账户的公积金还商业银行贷款,而不是偿还公积金贷款,将导致公积金资金池枯竭,那么后期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将面临无资金可贷的局面,这有违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的初衷。

  3.截至2019年6月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为99.96%。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通知》(闽建金〔2017〕1号)文件要求:“个贷使用率较高的地市应根据当地实际,采取降低最高贷款额度、合理测算可贷额度(少缴少贷、多缴多贷)和收紧部分提取政策等措施,进一步调整使用政策,降低个贷使用率”。在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暂不宜出台先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政策。

  4.对于该条提案我中心已经组织相关人员对目前8528笔组合贷款中用公积金先偿还商业贷款的资金量进行测算分析,认为当资金使用率降到90%以下时,再予以研究解决。 

  

  三、关于“翻建、大修自住房可以贷款和提取使用公积金”问题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我市2010年宁德市政府出台的《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4年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的《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均规定了翻建、大修可以申请提取和申请贷款的政策,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公布了办理此项业务应提交的相关材料,此项政策已经在执行,不存在政策障碍。

  感谢代表们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陈木唐

  联系人:陈幼树  

  联系电话:2913569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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