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所属行业 |
行使层级 |
设立依据 |
1 |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
2 |
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
3 |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
4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
5 |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
6 |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审核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
7 |
年度基数调整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
8 |
汇、补缴住房公积金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
9 |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
10 |
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
11 |
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
12 |
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
13 |
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入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14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建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15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含法院拍卖房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16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拆迁安置房和集资建房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17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18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19 |
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20 |
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21 |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22 |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23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24 |
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 |
25 |
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 |
26 |
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 |
27 |
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公积金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金管函〔2014〕14号) |
28 |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 |
29 |
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金管函〔2014〕14号) |
30 |
偿还商业性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公积金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31 |
申请签约逐月冲还贷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32 |
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提取公积金-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33 |
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提取公积金-本市行政区域外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34 |
购买一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
35 |
购买二手房(交易过户前)申请公积金贷款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
36 |
购买二手房(交易过户后)申请公积金贷款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
37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
38 |
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
公共服务 |
住建 |
市、县 |
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