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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重启商转公贷款和异地贷款业务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2-12-14 09:16

  本报讯(记者 陈薇)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11月20日起,我市恢复商转公贷款和异地贷款业务。

  商业性购房贷款可转为组合贷

  “2019年由于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于当年315日起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及异地贷款业务。直至20227月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第一次降至90%以下,近期许多缴存职工关心何时能恢复办理商转公贷款及异地贷款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德市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宁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221120日起,恢复商转公贷款和异地贷款业务。

  据悉,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在购买房屋所在地(宁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窗口申请办理。商业性购房贷款可转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商转公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相关政策。对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可办理

  商转公贷款的对象仅限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即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及不在我市缴存的职工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的余额,且应同时满足贷款政策规定额度,如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还贷收入比、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等相关规定;不超过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房屋价值按照原商业贷款认定的房屋总价确定,如因房地产市场波动大,房价出现较大幅度向下调整或原商业贷款认定的房屋总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型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由公积金中心咨询评估机构核定抵押物价值。若申请人对核定的抵押物价值有异议的,可委托在贷款银行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抵押物价值参考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抵押净值认定。

  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商业贷剩余年限

  需要注意的是,商转公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且应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年限规定。

  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后会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审批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用自有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并办妥解押手续。

  据悉,我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恢复或暂停,视资金流动性状况进行调整,即当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连续三个月低于90%时,恢复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当资金使用率连续三个月大于或等于90%时,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具体以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公告为准。

  重启异地贷款 取消户籍地限制

  此次重启异地贷款,相比以前取消了户籍地限制,在宁德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宁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职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购房所在地的公积金贷款窗口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职工办理异地贷款时,除了宁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提供的材料,仅需另外提供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明细。缴存证明及明细可以通过缴存城市中心的网上办理渠道打印或到就近的公积金跨省通办窗口申请办理。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中一方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的,或者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贷款按照双职工政策计算其家庭贷款额度。

  来源:闽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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